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甘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5********,现住广西扶绥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0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0********,现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0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丙,绰号“某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5********,现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丁,绰号“某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2********,现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戊,绰号“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4********,现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己,绰号“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7********,现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庚,绰号“某某戊”,男,1987年**月**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7********,无,现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辛,曾用名甘某壬,绰号“某某己”,男,1968年**月**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8********,现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2019年3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涉嫌赌博罪,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庚”,男,1972年**月**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2********,住广西扶绥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甲、甘某乙、甘某庚、甘某己、甘某丙、甘某戊、甘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甘某辛、莫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甘某甲伙同甘某乙在广西扶绥县渠旧镇竹琴村野外一桉树树林与甘蔗地中间的空地、榕树根底下以及龙眼果园内等地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给参赌人员以“摇骰子”比“大、小、单、双” 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开设期间,累计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被告人甘某甲、甘某辛、莫某某在赌场内轮流做庄。甘某甲雇请被告人甘某丙、甘某丁为赌场找补赌资;雇请被告人甘某己、甘某庚、甘某戊为赌场望风看路、通风报信。甘某甲非法获利3300元,甘某己非法获利600元,甘某庚非法获利500元,甘某戊非法获利550元,甘某丙非法获利500元,甘某丁非法获利500元。2020年8月20日,甘某甲到扶绥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8月23日,甘某乙、甘某辛、甘某庚、甘某己、甘某丙、甘某戊、莫某某到扶绥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9月14日,甘某丁到扶绥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甘某甲、甘某乙、甘某辛、甘某庚、甘某己、甘某丙、甘某戊、甘某丁、莫某某的供述、证人某某辛、甘某癸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甲、甘某乙、甘某辛、甘某庚、甘某己、甘某丙、甘某戊、甘某丁、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甲、甘某乙、甘某庚、甘某己、甘某丙、甘某戊、甘某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用具,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辛、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甘某辛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甘某甲到案后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劝说涉案人员归案,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甘某甲、甘某乙、甘某辛、甘某庚、甘某己、甘某丙、甘某戊、甘某丁、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甘某庚、甘某己、甘某丙、甘某戊、甘某丁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甘某甲、甘某乙、甘某辛、甘某庚、甘某己、甘某丙、甘某戊、甘某丁、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飞宏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甘某甲、甘某乙、甘某辛、甘某丙、甘某戊、甘某丁、莫某某现被羁押在扶绥县看守所;被告人甘某庚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扶绥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917255****;被告人甘某己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扶绥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57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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