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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77********,汉族,文盲,聋哑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甘某甲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前**路段时,与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一辆轻便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甘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15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甲犯罪后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甘某甲是又聋又哑的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甘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9007****;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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