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甘某甲在五华县**镇**村与受害人甘某乙如因口角纠纷引起打架。被告人甘某甲把受害人甘某乙推倒在田坎下,摔伤右手。经五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乙右桡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甘某甲与受害人甘某乙已达成和解,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甲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李金惠
郑颂谦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65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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