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9月2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8日、10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11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甘某甲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卢某某、甘某乙、陆某某、甘某丙、甘某丁等人(均另处理),分别从柳州市内多个燃气经营点回收空的燃气罐,用面包车拉至柳州市柳南区双冲桥底的小树林和磨太路路边的空地上,再分别用货车拉至广西柳城县的气库进行充装,后再配送回对应的燃气经营点,以此牟利。经鉴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甘某甲非法经营罐装燃气的金额达635207.1元。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甘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燃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郁凡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7726****。保证人:甘某戊,联系电话:1877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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