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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永跃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甘永跃,男,195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54********,汉族,初中文化,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室。1979年9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1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1985年6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5月10日假释释放。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河北省**县看守所,2018年11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永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6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7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甘永跃虚构可以帮助他人承揽国防工程的事实,通过董某某、边某某的介绍,以收取工程图纸押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尹某某、马某某共计人民币70万元。赃款被甘永跃用于购房等个人消费使用。

经侦查,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甘永跃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高速路冀晋主线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及汇款凭证、银行账户流水、收据、承诺书、收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永跃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永跃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19年8月22

附:

    1.被告人甘永跃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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