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甘珠英,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珠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甘珠英在连江县小沧乡组织刘某某、苏某某、何某某等人参加会额为人民币500元、1000元的民间标会会道共六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9155390元,上述六道会道均在运行中途倒会,严重扰乱了连江县的金融秩序。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甘珠英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银行交易记录查询结果,会单复印件,欠条,办案说明;
2.专项审计报告;
3.证人雷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等共58人证言;
4.被告人甘珠英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珠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珠英利用民间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9155390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珠英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珠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甘珠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敏
检察官助理:陈 思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甘珠英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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