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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单位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20100MA734E****,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成立日期:2017年9月26日法定代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21990********,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人,家住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3********,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注册成立了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25日被告单位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榆中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标段室内顶板及粉刷工程,四标段工程由王某乙班组具体负责劳务承建,该工程于2019年3月开工至当年年底结束,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劳务费全额支付给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单位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王某甲未全额将劳务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挪作他用,致使拖欠张某某等16人农民工工资150000元未支付,后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9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将拖欠的150000元农民工工资支付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支付被害人被拖欠的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甘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单处罚金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雪燕

书记员:杨应龙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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