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甘贤富,男,197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199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兴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2006年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海,男,198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单元**号。2020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贤富、杨兴军、肖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甘贤富同杨兴军、白某某(未到案)从遂宁市至蓬溪县明月镇、吉祥镇;射洪市官升镇、青岗镇盗取电瓶车、三轮电动车、摩托车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340元。被告人肖海明知杨兴军等人到射洪市青岗镇盗取车辆,仍于2020年7月20日晚上开车将杨兴军等人送至,后将杨兴军等人盗得的车辆收购后卖予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甘贤富同杨兴军从遂宁市至蓬溪县明月镇,在明月河畔小区内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纪雄风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960元;在望月街204号(明月小学背后)盗得被害人郭某某世纪雄风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540元;在吉祥镇青冈街安置小区内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玫瑰之约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910元。后杨兴军将三辆车子以2200元价格卖予遂宁一张姓男子。
5月28日凌晨,甘贤富同杨兴军在蓬溪县明月镇交通街60号明月工商所居民楼下盗得被害人庄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220元。
7月20日凌晨,被告人肖海明知杨兴军、甘贤富到射洪市青岗镇盗取他人电动车,将二人送往。当晚,杨兴军、甘贤富在青冈镇新街22号2栋1单元处盗得被害人任某某奇蕾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780元。后杨兴军将该车以600元钱价格卖予肖海;在青冈镇西街33号1栋处盗得被害人蒲某某风火轮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因摩托车没油,二人将车放置于官升镇一无人居住房子处,次日二人到官升镇加油后骑车至蓬溪县明月镇,在明月镇望月街88号老粮站内居民楼下盗得被害人何某某世纪雄风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风火轮牌摩托车价值3520元、世纪雄风牌电瓶车价值2530元。回遂宁后杨兴军以1600元价格将两辆车子卖予肖海。
8月7日凌晨,甘贤富同白云铎在蓬南镇昆乐街39号居民小区内盗得被害人余某某玫瑰之约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510元;在河边街34号楼下盗得被害人黎某某玫瑰之约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370元,现已发还黎昌树。被告人甘贤富于8月13日在遂宁市永兴镇被抓获,被告人肖海、杨兴军于2020年8月14日在遂宁市船山区天宫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贤富、杨兴军、肖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贤富、杨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海事前与杨兴军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杨兴军、甘贤富构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甘贤富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7000元,对杨兴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肖海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婷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甘贤富、杨兴军、肖海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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