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773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1月5日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上网追逃后于2020年7月12日投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03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河南省人民医院1号楼15楼楼梯口处,趁被害人韩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枕头旁的一部灰蓝色 VIVO Y93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0元)盗走。后分别在同一栋楼12楼电梯处、9楼步梯处,采取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裤兜内的一部黑蓝色VIVO Y93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3元)、被害人牛长明放在枕头旁的一部黑色华为WAS-AL0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
现涉案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韩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扣押笔录;5.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且具有扒窃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田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2020年7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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