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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生某某、松某某非法买卖有枪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生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2********,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被告人:松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2********,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和松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松某某与青海籍男子登某某做生意获得一支小口径长枪,后一直藏匿在自己家中,2018年的夏天由于缉枪治爆工作开展的严,被告人松某某不敢继续藏匿枪支,于是将枪支卖给被告人生某某,被告人生某某以一匹马及现金20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松某某处购得小口径长枪一支及弹药20枚,当时两被告试枪用了3枚子弹,后被告人生某某又用了9枚子弹,然后一直将枪支及剩余的8枚弹药藏匿在自己家对面的石堆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1、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改装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2、送检的8枚疑似子弹均为国产、民用5.6mm小口径运动弹。被告人生某某和松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支小口径步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生某某、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和松某某明知是枪支而进行非法买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生某某和松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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