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五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生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6年至2009年任科尔沁区**镇**村党支部书记,现任**镇敬老院院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9月12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6年至2009年担任**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现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1月23日、24日,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委会依据通辽市和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耕地二轮延包和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方案》两个30号文件精神,对村民各户承包到期的机动地和荒地进行了调查统计,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村完善二轮延包实施方案》,该方案决定将2006年12月31日到期的四荒地1080亩分给该村新生儿。
2007年4月份,时任科尔沁区**镇**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生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陈某某按照《实施方案》将土地分配给有新生儿未获得土地的农户耕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偏离方案精神,将本村赵某某铺点北侧和东北侧、马某某铺点东侧的林地分配给有小孩无耕地的农户耕种农作物。2018年,经测量鉴定,涉案地块实际占用林地合计47.21亩,种植农作物玉米,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生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林权登记档案、**村完善二轮耕地延包实施方案、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生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GPS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47.2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生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辉
检察员:魏雪峰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生某某、陈某某现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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