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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住山东省平度市****区**村**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人生某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未定期检验)在平度市厦门路洗车人家门前倒车时,与停靠其后面的刘某某驾驶的鲁******黑色别克轿车发生轻微事故,事故后生某某驾驶逃逸后又打车回到现场。2019年04月17日,经对生某某案发日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232.5mg/100ml。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生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实了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行政罚款4700元,办案说明证实事故后生某某离开现场,后乘坐出租车回到案发现场,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传唤,但称身体有病需要去医院治疗故未进行吹气检测;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实其驾车行驶到洗车人家门前时被一辆由北往南倒车的轿车撞损车辆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生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刘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过程;4.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乙醇检验报告证实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5mg/100ml,属醉酒状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出生某某就是倒车时撞了自己车的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轻微事故后逃逸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芸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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