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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生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现住吉林市船营区**路**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生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船营区新生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源丰粮油”门前附近时被查获。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经鉴定,静脉血液酒精含量145.84mg/100mL。被告人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信息查询、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2.被告人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明月

检察官助理:王乃玉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生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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