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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生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乌拉特后旗**提前退休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小区**号楼门店。于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至10月底期间,被告人生某某先后3次驾驶自己的蒙******号越野车,载着孙某某、联某某二人到杭锦后旗共同购买海洛因,并在返回**镇途中的**旧路口容留孙某某、联某某二人在其车内吸食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联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在其车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亚丽

检察官助理:九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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