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生某某在青岛市**公司担任泊车收费员,负责市北区**路路段泊车收费工作。2018年5月至7月22日,被告人生某某虚构能够承包**路13个停车位的事实,先后以找关系、交押金、交承包费等名义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4000元。赃款被挥霍。后生某某被抓获到案。
后被告人生某某亲属退赔王某某人民币14000元并获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变叶
检察官助理:姚文静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生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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