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生龙多加、洛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生龙多加,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97********,藏族,文盲,无业,四川省甘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镇**村。201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抢夺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2000********,藏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甘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乡**村。2019年10月11日因抢夺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龙多加、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生龙多加、洛某某经商议盗窃后,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川A****“长安”牌汽车由四川省甘孜县到成都市温江区实施盗窃。

1、2019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生龙多加多、洛某某驾驶上述“长安”牌汽车,在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国际”人和路路边,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此的车牌号为川A****灰色“雪铁龙“牌汽车前后车牌盗走。

2、同日20时许,被告人生龙多加、洛某某驾驶悬挂川A****的“长安”牌汽车,在成都市温江区杨柳东路中段14号路边,将被害人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川A****的“北京”牌汽车左后车窗玻璃砸坏,将车内被害人洪某某的女士挎包1个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3、同日21时许,被告人生龙多加、洛某某驾驶悬挂川A****的“长安”牌汽车,在成都市温江区清泉北街与江浦路交汇处的十字路口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的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路虎”牌汽车右后车窗撬开,将该车内1个黑色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黑色“Ferragamo”牌男士手包1个。经鉴定,该被盗“Ferragamo”牌男士手包价值人民币800元。

4、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生龙多加、洛某某驾驶长安汽车前往四川省泸州市,在泸州市江阳区广凤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川E****白色“海马”牌汽车前后车牌盗走。两人驾驶悬挂川E****的“长安”牌汽车在泸州市江阳区孝顺路抢夺被害人景某某后,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抓获并决定行政拘留。

2019年10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在四川省泸州市拘留所将被告人生龙多加抓获,并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被盗“Ferragamo”牌男士手包。2020年1月14日将该被盗男士手包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洛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四川省甘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龙多加、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生龙多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生龙多加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