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生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甘孜镇**村。2013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9月26日释放。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村*组**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龙某某、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4时左右,被告人生龙某某伙同" 鱼儿机"(在逃)、被告人付某某从成都市武侯区晋平街**号生龙某某家中窜至成都市双流东升龙桥小区,在双流龙桥小区**栋楼下盗窃一辆红白黑三色相间的摩托车后,付某某驾驶面包车在前面带路,随后由生龙某某将该车从双流龙桥小区骑回成都市武侯区晋平街**号生龙某某居住地单元楼楼下存放。2019年5月31日,民警抓获生龙某某时,在该单元楼下查获疑似被盗摩托车,该车车牌号为川A*****,在生龙某某家中查获该车的车钥匙2把。经查被摩托车车架号L2BK28310GBB*****,型号为 KH350-4A,车牌号为渝B*****,经成都市双流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现价值2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伙同唐某某(已判处)、 喻某(已判处)、姚某(已判处)驾驶川A*****欧玲牌蓝色货车,采取搬运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1、2019年1月5日凌晨2时35分许,唐某某(已判处)驾一辆蓝色货车(川A*****)搭载喻某、姚某(均已判处)以及付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件路白家段12**号四川*****有限公司展厅外的辅道处,盗走该公司放置的供车辆上下坡坎的铁制架子两个,后销赃耗用。
2、2019年3月30日凌晨2时40分许,唐某某(已判处)明驾车(川A*****)搭载喻某、姚某(均已判处)以及付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双九路一段1**号*****店铺门口,盗走双流木子汽车轮胎经营部放置的供车辆上下坡坎的铁制三角架子两个;当晚,四人还在双九路一段1**号红运装饰店铺门口的路边,盗走双流区***门窗经营部的铁制三角架子一个,后销赃耗用。
3、2019年4月14日凌晨3时23分许,唐某某(已判处)驾车(川A*****)搭载喻某、姚某(均已判处)以及付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双九路五段***号**小学旁,盗走四川******有限公司在建的双温路天燃气管道工程的彩钢围栏150个,后销赃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龙某某、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生龙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生龙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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