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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甫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甫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8******,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6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甫某某在**小区朋友家吃饭,吃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1时20分许,被告人甫某某驾驶新N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街**小区行驶至**路**超市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甫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甫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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