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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甫某某失火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甫某某,男,196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61********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甫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5时30分,被告人甫某某在富宁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焚烧杂草时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富宁****有限责任公司种植的油茶和格拉上村小组甫某甲、赵某某的杉木。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10.7亩,其中:杉木有林地2.0亩,油茶未成林地108.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甫某某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秀秀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甫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其儿子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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