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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甯嘉富盗窃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甯嘉富,男,1991年**月**日出生,5106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09年9月17日因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7年9月22日因盗窃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甯嘉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甯嘉富驾驶川A*****速腾轿车来到什邡市**茶楼后门后,翻入进入茶楼主楼内,在茶楼吧台保险柜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在茶楼吧台烟柜盗窃若干香烟及一台监控主机后离开现场。被盗监控主机被被告人甯嘉富丢弃。经什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娇子(宽窄好运)的市场零售价为27.5元/包,30包共计人民币825元,黄鹤楼(硬1916)的市场零售价为89元/包,3包共计人民币267元。

 2、2020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甯嘉富驾驶川A*****速腾轿车来到什邡市**装饰店铺从店铺百叶窗翻入,将店铺内3台电脑显示器、1台监控主机、1部苹果5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被告人甯嘉富将盗来的3台显示器卖与转街收购旧电器的人员,获赃款人民币400余元。经什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监控主机认定价值人民币966元,被盗的苹果5手机一部认定价值人民币120元。

3、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甯嘉富驾驶川A*****速腾轿车来到什邡市**酒楼从酒楼窗户翻入,在酒楼吧台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和一把黑色奥迪A6L的车钥匙,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甯嘉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甯嘉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甯嘉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甯嘉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甯嘉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甯嘉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甯嘉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军

检察官助理:甘  可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补充证据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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