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甯某某在鸭子河广汉市新平镇新城村河段,安装电瓶捕鱼装置正在电击捕鱼时,被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被告人捕捞的麻麻鱼、鲫鱼共计22条、电瓶一个、防水裤一套、带电线和网兜的竹竿一根等工具。
经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试验后结论:被告人甯某某使用的捕鱼装置中的电瓶输出最高电压为701.4伏。广汉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涉案捕鱼装置为禁用渔具。
另查明:广汉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于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为禁渔期。
被告人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广汉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工具和捕鱼方式的专家意见、广汉市水利局对涉案河流的认定等书证;扣押物证照片;被告人甯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涉案工具测试实验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甯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甯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玲
检察官助理:袁露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