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田东,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排**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市场兴华脚手架门市(自报),2020年6月15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7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7时许,被告人田东无证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与解放南大道交叉口好友圈饭店向盛园路方向行驶,为逃避监控抓拍,使用牌套遮盖车牌,驾驶过程中多次实施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行驶至湖滨中大道广川宾馆附近时,其车与前方顺行的罗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前运动,又与前方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田东驾车逃逸,在车前机盖已遮挡视线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行驶,行驶至解放北大道新十中学校门口时,其车与前方顺行的处于停止状态的李某某驾驶的电驱动三轮车发生接触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李某某及电驱动三轮车乘车人马凤杰受伤,事故发生后,田东继续驾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东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事故发生及逃逸路线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东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共安全,醉酒、负气、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于城市道路,多次实施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后在视线被阻挡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并再次发生事故后继续逃逸,置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东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田东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盘四张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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