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田中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1********,汉族,小学毕业,住陕县。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0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1月12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中华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田中华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三门峡市黄河西路向阳半坡北侧一兽药店门前,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80元。
2、2015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田中华与刘某某在三门峡市黄河西路花园宾馆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70元。
3、2015年10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田中华与刘某某在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苍龙坝南侧,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50元。
4、2015年9月2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田中华伙同他人在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八一路妇联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森地佳鹰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40元。
5、2015年9月2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田中华伙同他人在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人工湖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鸟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人田中华及另案处理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岳某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中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中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信燕燕
2016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中华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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