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田中超(曾用名黄兴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中国**银行**支行行长,现无业,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巨野县**街道**街**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0月31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中超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5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被告人田中超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中国**银行巨野支行装修及购进设备急需资金等事实,以在加盖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印章的该行公文用纸上签具本人姓名后出具借条之手段,骗得被害人单某某人民币60万元,被其用于赌博或其他个人使用。后被害人单某某向巨野县人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巨野支行,要求归还该款。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田中超向被害人单某某归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之后被告人田中超逃匿。2015年1月30日,中国**银行巨野支行为避免造成声誉影响,与被害人单某某签订谅解书,向其支付人民币55万元;
2013年6月,被告人田中超离任中国**银行巨野支行,担任中国**银行**储蓄所主任,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再次虚构中国**银行巨野支行装修急需资金等事实,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单某某人民币40万元,被其用于赌博或其他个人使用。2018年7月16日,被害人单某某向巨野县人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巨野支行,要求归还该款。2018年8月7日,中国**银行巨野支行为避免造成声誉影响,与被害人单某某协商,向其支付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菏泽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陶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中超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中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中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中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孔德合
检察官 王海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中超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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