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田丰年,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镇**村**号。被告人田丰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丰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田丰年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凌某某、管某某、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丰年,听取了被告人田丰年及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凌某某、管某某、陆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田丰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田丰年通过咸鱼网、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发布虚假的出售演唱会门票信息,虚构其有大量的演唱会门票出售、招募演唱会门票代理、从上家拿票缺少资金等事实,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凌某某、管某某、陆某某共计人民币6998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间,被告人田丰年虚构其有周某某演唱会门票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凌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11月份间,被告人田丰年虚构其有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门票出售,多次骗取被害人管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田丰年虚构其有演唱会门票出售、招募演唱会门票代理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微信昵称:小青蛙)人民币40988元;2020年1月,田丰年又虚构其从上家拿票缺少资金的事实,并谎称门票出售后即归还陆某某钱款,骗取陆某某人民币8000元;2020年2月,田丰年虚构其通过贷款来归还陆某某被骗钱款,但贷款需要手续费的事实,骗取陆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田丰年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丰年的户籍资料、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凌某某、管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丰年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丰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丰年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丰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丰年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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