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田乃兵,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71********,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镇**村**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区**镇**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1年12月5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原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13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66********,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镇**村**号,住安徽省蚌埠市**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乡**村**组,住安徽省蚌埠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镇**村,住安徽省蚌埠市**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里**栋**单元**号,住安徽省蚌埠市**区**村**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83年9月15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199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殷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及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殷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经共谋,多次驾驶机动车前往安徽省巢湖市、寿县、含山县等地,盗窃住户家禽,价值共计人民币28180元。
1.2018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殷某某驾驶皖C22467黑色轿车至淮南市寿县堰口镇大光社区新店村,盗窃被害人李某甲院内家禽20只,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家巷内家禽4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1251元。
2.2018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殷某某驾驶皖C22467黑色轿车至巢湖市柘皋镇板桥村委会分路埠,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家家禽23只,盗窃被害人花某某住户家禽14只,盗窃被害人靳某某住户家禽10只,盗窃被害人刘某甲住户家禽8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3090元。
3.2018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殷某某驾驶皖C22467黑色轿车至巢湖市夏阁镇夏阁街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丙住户家禽20只,盗窃被害人李某丁住户家禽40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3558元。
4.2018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殷某某驾驶皖C22467黑色轿车至巢湖市夏阁镇五星社区冲里徐村,盗窃被害人徐某甲住户家禽16只,盗窃被害人刘某乙住户家禽14只,盗窃被害人徐某乙住户家禽8只,盗窃被害人孙某某住户家禽9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2964元。
5.2018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殷某某驾驶皖C22467黑色轿车至巢湖市柘皋镇板桥村委会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住户家禽8只,盗窃被害人倪某某养鸡棚家禽22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1653元。
6.2018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殷某某驾驶皖C22467黑色轿车至巢湖市夏阁镇独山村委会西峰集村,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住户家禽14只,盗窃被害人严某某住户家禽13只;三人至巢湖市夏阁镇张华村委会大黄村,盗窃被害人刘某丙住户家禽9只,盗窃被害人刘某丁住户家禽9只,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住户家禽11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3192元。
7.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殷某某驾驶皖C22467黑色轿车至巢湖市柘皋镇大树刘村委会姚陈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住户家禽20只;至巢湖市柘皋镇锦旗村委会郭湾村张某某家巷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住户家禽18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家禽鸡价值人民币2280元。
8.2018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赵某某驾驶红色雪弗兰轿车至含山县仙踪镇河刘社区大徐村,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住户家禽30只;至含山县仙踪镇张塘村委会,盗窃被害人刁某某住户家禽22只,盗窃被害人计某某住户家禽18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盗窃家禽价值人民币4600元。
9.2018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徐某某驾驶皖CW0658白色现代轿车至巢湖市苏湾镇联合村委会,盗窃被害人马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昂某某等住户家禽共计80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5437元。
2018年12月16日4时左右,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合肥市肥东县王铁高速收费站将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徐某某抓获归案;12月22日17时左右,民警在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将被告人殷某某抓获归案;同日19时左右,民警在蚌埠市**区**镇**村被告人赵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2018年12月16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徐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上扣押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和80只家禽;2019年1月15日、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4600元;3月1日被告人殷某某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7000元。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将上述钱款及家禽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殷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伙同被告人殷国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分别伙同田乃兵、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乃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乃兵、郑某某、徐某某、殷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信湾村蒋庙。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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