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田云东,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9********,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文盲,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福春,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1********,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云东、周福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田云东、周福春与王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蒙自市东村**路**号**烧烤店旁周福春租住的房屋内喝酒,2019年9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田云东、周福春与王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等人酒后来到出租房旁边的**烤鱼店门口,因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在一旁的处于醉酒状态的徐某某看到,被告人周福春认为徐某某在一旁起哄还骂人,即用手推了徐某某身上一下,接着用脚蹬了徐某某身上一脚将徐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人田云东见状也上去朝徐某某身上拳打脚踢,后被告人田云东、周福春离开现场。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熊某某、李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云东、周福春的供述和辨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现场辩认、人像辩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8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云东、周福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云东、周福春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云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云东、周福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云东、周福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云东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5年零6个月,被告人周福春有期徒刑3年至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2月1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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