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田亮,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亮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甲(另案处理)于2016年9月13日注册成立**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放贷业务非法盈利,被告人田亮与李某乙、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刘某某(已死亡)参与经营。2017年2月被害人郑某某向**公司贷款人民币5万元,实际借得3.29万元。同年4月,郑某某还款逾期后,被告人田亮受李某甲等人纠集伙同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以索要欠款为由,多次到被害人陈某某、郑某某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城**号的家中以泼油漆、殴打、辱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索取债务。2017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田亮、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带被害人陈某某到本市河西区**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借贷未果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遂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陈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4月27日两次拨打“110”报警。经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六周不能自愈,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田亮于2018年6、7月份在本市南开区**大厦**室成立**服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抵押贷款中介业务。2018年9月下旬被害人郝某某因急需资金到**公司,欲以本人名下南开区**名邸**号楼**门**号房产为抵押贷款办理贷款240万元,被告人田亮称能够贷款220万元,其中人民币170万为房屋抵押贷款,人民币50万元由其公司配资,但客户用于收款的银行卡、U盾及银行卡、U盾的密码须交由其公司保管。2018年9月30日,经**公司居间介绍郝某某与**(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70万元。2018年10月8日,该170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害人郝某某光大银行账户内,同日该笔款项转至被告人田亮农业银行账户内,后被陆续取现及转账他人。被害人郝某某及证人周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田亮索要贷款,被告人田亮以各种理由推诿,后将手机关机并逃逸。被害人于10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9月下旬,被害人李某丙通过其兄李某丁找到被告人田亮欲以房屋为抵押贷款,被告人田亮称能够贷款110万元,其中人民币86万为房屋抵押贷款,剩余金额由其公司配资。同年10月12日,经**公司居间介绍被害人李某丙与*甲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将其公公郑某某名下本市西青区**镇**里**号房产抵押贷款人民币86万元,**公司以交付银行卡为放款条件索要郑某某银行卡。同年10月18日,该86万元贷款发放至郑某某兴业银行账户内,并于10月27日一次性被跨行消费。期间,被害人李某丙多次向被告人田亮索要贷款,被告人田亮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被害人李某丙于11月1日找到被告人田亮索要贷款,被告人田亮借机逃逸。被害人于11月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9月上旬,被害人张某某到**公司欲抵押房产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同年10月16日,经**公司居间介绍被害人张某某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将个人名下本市河北区**名苑**号房产抵押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田亮将张某某银行卡及U盾要走并修改密码。2018年10月22日,该300万元贷款发放至张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内,并于当日分两笔转入被告人田亮账号为62220203020******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后被害人张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田亮索要贷款,被告人田亮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被害人张某某于11月1日找到被告人田亮索要贷款,被告人田亮借机逃逸。被害人于11月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9月上旬,被害人佟某某到**公司欲抵押房产贷款。同年10月16日,经**公司居间介绍被害人佟某某与重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将个人名下本市河西区**园**号房产抵押贷款人民币98万元,并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予**公司。2018年10月23日,该98万元贷款发放至佟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内,并于次日转入被告人田亮农业银行账户内。后被害人佟某某多次向**公司催要贷款未果后,于同年11月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田亮在河北省青州**小区**号楼**门**号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田亮对部分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照片,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房产抵押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其他书证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郝某某、李某丁、张某某、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亮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亮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属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群
检察官助理:高弋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亮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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