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田仕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2********,回族,小学文化,餐厅厨师,户籍所在地宁夏青铜峡市邵岗镇**村**号,捕前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1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9月5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仕明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仕明驾驶车辆行驶至平罗县城关镇金水湖畔小区附近,后其因手头拮据在该小区附近的饮马湖北侧便道上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某的挎包,并将阻止其的张某某的儿子郑某某推倒在地,致使张某某、郑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田仕明将张某某挎包内的1400元现金抢走后离开现场。后田仕明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仕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仕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仕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倩
检察官助理 哈 慧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田仕明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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