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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佳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田佳,男,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41992********,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3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田佳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刘杰(已判决)、张新(已判决)在仙海龙湾到魏城的大建路旁,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约10档电缆线,共销赃2000余元钱,4人各分得500余元钱。

二、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田佳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刘杰(已判决)、张新(已判决)在游仙区观太镇往刘家镇方向一个堰塘旁,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约7档电缆线,共销赃3000余元钱,4人各分得700余元钱。

三、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田佳伙同刘杰(已判决)、张新(已判决)在游仙区观太镇往刘家镇方向一个堰塘旁,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约6档电缆线,共销赃3100余元钱,3人各分得1000余元钱。

四、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田佳伙同刘杰(已判决)在游仙区石板镇白马村佳信驾校旁,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电缆线若干,共销赃2400余元钱,2人各分得1200余元钱。

五、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田佳伙同刘杰(已判决)、张新(已判决)在三台县龙树镇往游仙区玉河镇走的公路上,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电缆线10档,共销赃3000余元钱,3人各分得932余元钱。

六、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田佳伙同刘杰(已判决)、张新(已判决)在游仙区新桥镇往魏城镇走的方向,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电缆线5档,共销赃3000至4000余元钱,3人各分得1000余元钱。

七、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田佳伙同刘杰(已判决)、张新(已判决)在游仙区游仙镇往科学城走的路旁,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电缆线若干,共销赃3000余元钱,4人各分得900余元钱。

八、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田佳伙同刘杰(已判决)、张新(已判决)、钟某某(另案处理)在游仙区新桥镇往魏城镇走的方向,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电缆线5档,共销赃3600余元钱,4各分得900余元钱。

九、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田佳伙同刘杰(已判决)、张新(已判决)、钟某某(另案处理)在游仙区新桥镇往魏城镇走的路旁以及石板镇往观太镇走的路旁,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电缆线约13档,还未销赃即被他人发现报警,张新、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案发后,田佳于2020年8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告人田佳参与盗窃的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4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笔录,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田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田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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