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田俊华,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9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俊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至8月4日,被告人田俊华连续三次在隆回县**镇入户盗窃作案。
1.2019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田俊华来到**镇**村,采取踢门入室的方式在被害人陈某甲家二楼卧室盗得现金700元;
2.2019年8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田俊华来到**镇**排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在被害人王某某家实施入室盗窃,被王某某发现后从王某某家屋后逃走;
3.2019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田俊华来到**镇**排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在被害人彭某某家二楼用石头将木箱上的锁砸开,盗得现金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隆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2.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田俊华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俊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俊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俊华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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