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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允森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田允森,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允森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田允森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从广州市增城区去到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门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邓某某一部湖光绿OPPO A11手机(价值人民币1104元)盗走。

2020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田允森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从广州市增城区去到博罗县**镇**村**小组**号,其以购买白酒为借口,趁被害人李某甲进酒房倒酒时,将李某甲放在茶桌上的一部蓝色OPPO R17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盗走。

2020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田允森接着去到**镇**村委会**饭店内,趁无人之机,在该店收银柜台处将被害人钱某某的一条金色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35元)盗走。

2020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田允森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从广州市增城区去到博罗县**镇**村**号**家私城,其以购买家私为借口,进入**家私城与老板娘进行商谈,后趁老板娘上二楼时,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茶台抽屉一串木质佛珠手链盗走。作案得逞后,被告人田允森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佛珠一串。案发后,被告人田允森所盗的两部手机、一条香烟均无法缴回,缴获的佛珠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允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允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田允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允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文伟

                              检察官助理 刘奕琪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允森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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