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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兵强、周昌权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田兵强,男,1987年****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5222261987********,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组。200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昌权,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5222261976********,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兵强、周昌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兵强、周昌权在我区经密谋盗窃后,于2020年4月9日凌晨,从我区驾车至江海区**街道**社区**花园工地内,盗窃得被害人汪某某摆放在工地内的旧脚手架十字扣263个、旧脚手架活动扣件92个、旧脚手架直驳扣件688个,共价值人民币5037.5元。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兵强、周昌权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兵强、周昌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兵强、周昌权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兵强、周昌权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兵强、周昌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兵强、周昌权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健民

2020年8月1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兵强、周昌权现均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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