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田兵,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县**镇**街。2006年3月3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田兵至本市海珠区**约**巷**号**楼,乘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鲍某某的一辆加乐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2元)。
(2)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田兵至本市番禺区**村**街**巷**号门口,乘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爱立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6元)。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田兵至本市海珠区小洲村瀛南大街三巷3号童梦幼儿园门口右侧路边,乘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简某某的一辆好顺风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6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田兵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9、电子证据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兵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田兵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兵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被告人田兵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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