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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军盗窃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田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盗窃于2014年11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田军至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龙洲路刘某某正在装修的房屋内盗窃了该房屋阁楼处的3卷电线、盗窃了该房屋2楼的2卷电线及该房屋内墙上、地上所安装的大部分电线(采取剪断、拔出电线的方式盗窃)。被盗的电线系被害人刘某某以人民币7019元购买的。2020年10月14日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线价格为人民币6500元。2020年11月19日,对被告人田军焚烧的电线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线价格为人民币1665元。

另依法查明:2020年10月1日晚,被告人田军在盗窃地点几百米外的平地处焚烧电线取铜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田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军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田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田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军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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