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田冰洁,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街**委**组。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冰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田冰洁虚构其男友是黑龙江省纪检委领导,其认识某银行行长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男,50岁)、李某某(女,37岁)、王某乙(女,50岁)、薛某某(女,47岁)、吕某某(女,44岁)五人“信用卡托管”、“定期存款”、“投资理财”能获得高额利润为名,先后骗取王某甲人民币453533.52元,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34438元,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61605元;骗取薛某某人民币377060元;骗取吕某某人民币594851元,赃款部分用于其投资“VPAY”部分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田冰洁于2019年7月23日9时许,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哈尔滨乘警支队侦查员在哈尔滨西火车站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亿富团出借咨询服务协议书、信用卡托管协议、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
2.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薛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冰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冰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冰洁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冰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田冰洁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云龙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田冰洁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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