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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刚、于德祥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田刚,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楼**单元**室)。2016年3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林甸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2000元罚款。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德祥,曾用名于洋,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路**号楼**单元**室)。2002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07年10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67********,汉族,高中文化,大庆市**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门**室。2012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2月1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社区戒毒。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刚、于德祥涉嫌贩卖毒品罪,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于德祥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于德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釜城木炭火锅,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被告人田刚冰毒(即“甲基苯丙胺”)0.4克。

2.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于德祥在大庆市火车站东站停车场,以人民币17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被告人田刚冰毒1.0克。

3.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于德祥在萨尔图区**小区**号楼楼下,以人民币8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被告人田刚冰毒0.4克。

4.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于德祥在萨尔图区**小区**号楼,以人民币8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被告人田刚冰毒0.3克。

5.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于德祥在萨尔图区**小区**号楼楼下,以人民币8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被告人田刚冰毒0.3克。

6.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于德祥在萨尔图区久吃串串香店门前,以人民币8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被告人田刚冰毒0.3克。

被告人于德祥贩卖毒品6次,共计2.7克,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二、被告人田刚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田刚在大庆市红馆酒吧门口旁的车库处,以人民币6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被告人孔某某冰毒0.3克。

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田刚在让胡路区北方市场公交站处,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宋某某冰毒0.4克。

3.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田刚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医院住院一部门前停车场处,以人民币7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时某某冰毒0.4克。

4.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田刚在大庆市红馆酒吧门口旁的车库处,以人民币4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孔某某冰毒0.2克。

5.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田刚在大庆市富强新城31号楼下,以人民币6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孔某某冰毒0.3克。

6.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田刚在让胡路区龙南医院住院一部门前停车场处,以人民币6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时某某冰毒0.2克。

7.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田刚在大庆市东城领秀西门处,以人民币6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宋某某冰毒0.3克。

8.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田刚大庆市富强新城31号楼下,以人民币5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孔某某冰毒0.27克。

9、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田刚大庆市富强新城31号楼下,以人民币1200元价格通过微信交易卖给孔某某冰毒0.6克。

被告人田刚向孔某某、宋某某、时某某等3人出售毒品9次,共计2.97克,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住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收缴冰毒25.117克。

三、被告人孔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大庆市**小区****门**,容留王某某、宋某某、丁某某在屋内吸食冰毒。

2、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大庆市**小区****门**,容留王某某在屋内吸食冰毒。

3、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大庆市**小区****门**,容留王某某在屋内吸食冰毒。

4、2019年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孔某某在大庆市**小区****门**,容留王某某在屋内吸食冰毒。

5. 2019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孔某某在大庆市**小区****门**,容留王某某在屋内吸食冰毒。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和甲基苯丙胺;

2.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3.证人时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于德祥、田刚、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刚、于德祥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德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后不满五年又实施新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于德祥、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德祥、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欣

检  察  员:丁  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德祥、孔某某、田刚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78页。光盘3张。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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