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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勇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田勇,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田勇在德阳市七星台土灶王巷子路口旁,将约0.2 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刘某某,刘某某以现金方式向田勇支付200元毒资。

2、2020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田勇在上述地点,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田勇支付100元毒资。

3、2020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田勇在上述地点,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谢某某,谢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田勇支付100元毒资。

2020年9月4日,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巷**商务宾馆**号房间内将被告人田勇挡获,并在田勇驾驶的车辆内查获23小袋冰毒疑似物(净重共计4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抽样检验,抽样送检的11份冰毒疑似物检材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从田勇处查获的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应计入其贩卖数量。田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田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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