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田博宇,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9********,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博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田博宇虚构其表舅刘某某干工程的事实,以投资获利为由,骗使张某某多次向其微信转账。后张某某向被告人田博宇索要本金、利益及收益,被告人田博宇又以其表舅刘某某的名义利用其另一微信号码添加张某某为微信好友,编造退款需要交手续费等谎言骗使张某某多次向其微信转账。被告人田博宇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张某某通过其本人微信及其妻子徐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15038.68元。
2.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田博宇虚构其有能力介绍薛某某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吾悦广场当保安的事实,利用其另一微信号码伪装成吾悦广场领导“杨哥”,以需要缴纳服装费、保证金等为由,骗使薛某某多次向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7743.5元。
案发后,经张某某、薛某某报警,被告人田博宇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博宇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博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博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雪芳
检察官助理: 袁宁宁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博宇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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