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田卫红,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宽坪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宽坪镇**村**组。因盗窃,于2005年9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卫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时许至2020年6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田卫红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内,盗窃朱某某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640元,
被告人田卫红于2020年6月16日17时许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民警查获,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卫红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指认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卫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卫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卫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卫红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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