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954号
被告人田友伦,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街**号。被告人田友伦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友伦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友伦于1998年7月13日成立宿州市**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期间,田友伦虚构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90万、徐某某人民币140万、刘某某人民币100万、张某某人民币160万。所骗取赃款被田友伦用于还借款利息或其他挥霍。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田友伦知晓安徽省商业厅、财政厅下达中小型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额度后,伙同徐州市**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清华(另案处理)签订虚假的购销大蒜合同,由安徽省商业厅、财政厅进行贷款担保,骗取安徽省建行宿州分行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所骗取贷款被田友伦挥霍。贷款到期后,田拒不返还,由担保单位安徽省商务厅代偿320.4万元,建行宿州分行通过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冻结并执行田友伦存款28.52万元。
2009年11月3日,被告人田友伦在宿州市埇桥区农业银行以宿州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信用卡一张。2014年7月以来,田友伦持卡消费、透支本金191418元,利息14232.71元,滞纳金3742.13元。经农行工作人员多次以多种方式催收,均联系不到田友伦本人及其家人。
2011年6月1日,被告人田友伦在宿州市埇桥区中国银行以宿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信用卡一张。2014年8月以来,田友伦持卡消费、透支本金194349.91元,利息24012.9、滞纳金34362.33元。经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工作人员多次以多种方式催收,田友伦拒不归还,后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贷款合同、户籍信息、借条、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田友伦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友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昆仑
代理检察员:姜智兵
2016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友伦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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