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田双双,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8********,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2020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双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田双双以给被害人黄某乙介绍承建凯都大道绿化工程的名义,向被害人黄某乙虚构需要请客送礼以及虚构理由借钱等方式,共计骗取黄某乙人民币615600元。2020年7月30日,田双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施工分包合同、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2.证人沈某某、杜某某、黄某甲、许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田双双的供述;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双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双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615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双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双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双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小强
2020年12月3日
附:一、被告人田双双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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