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田吉云,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67********,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永顺县**镇**街23号,住永顺县**医院宿舍*栋*单元***室,曾任永顺县中医院院长、永顺县人民医院院长、永顺县中医院党总支书记。因工作失职,2015年8月4日被中共永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5月16日被永顺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3日因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被中共永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永顺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违纪所得。同年9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由永顺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吉云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0日两次退回永顺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永顺县监察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田吉云利用担任永顺县中医院院长、永顺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药品销售商、医疗设备、器械销售商、工程建筑商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584.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取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45万元,非法收受财物数额为人民币339.43万元和两条香烟、14瓶白酒。具体事实如下: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药品销售商回扣款等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404.43万元,其中索取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02万元,非法收受回扣款等财物数额为人民币302.43万元和两条香烟、两瓶白酒,为销售商谋取利益的事实
1.2009年至2012年,何某某挂靠湘西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医药企业给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137万余元。何某某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2%至3%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永顺县城的茶楼等地共计收受何某某回扣款人民币3.76万元。
2.2009年至2016年,胡某挂靠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等医药企业给永顺县*医院、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1008万余元。胡某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5%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胡某回扣款人民币51万元。
3.2009年至2017年,张某某挂靠湘西自治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医药企业给永顺县*医院、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1930万余元。张某某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等付款资料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3%至4%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张某某回扣款人民币59.5万元。
4.2013年至2017年,宁某某挂靠湘西**医药有限公司等医药企业给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164万余元。宁某某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2%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永顺县城的茶楼等地共计收受宁某某回扣款人民币3.3万元。
5.2012年至2017年,向某甲挂靠**医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湘西**医药有限公司)给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302万余元。向某甲委托向某乙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销售发票金额约5%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向某甲回扣款人民币14.4万元。
6.2012年至2014年,向某丙挂靠**医药有限公司等医药企业给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81万余元。向某丙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5%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向某丙回扣款人民币4.09万元。
7.2012年至2016年,向某乙作为湘西**医药有限公司(原**医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给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701万余元。向某乙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3%至3.5%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永顺县城的茶楼、***温泉等地共计收受向某乙回扣款人民币21.05万元。另向某乙于2014年、2015年、2017年春节期间给田吉云送现金红包,共计人民币1.5万元,田吉云均予以收受。
8.2012年至2016年,向某丁挂靠**医药有限公司给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285万余元。向某丁委托向某乙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3.5%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永顺县城的茶楼等地共计收受向某丁回扣款人民币10万元。
9.2012年至2017年,李某某挂靠**医药有限公司等医药企业给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1280万余元。李某某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3.5%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永顺县城的茶楼等地共计收受李某某回扣款人民币45.53万元。另李某某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给田吉云送礼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田吉云予以收受。
10.2012年至2017年,付某甲挂靠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等医药企业给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934万余元。付某甲委托其胞兄付某乙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5%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永顺县城的茶楼等地共计收受付某甲回扣款人民币46.35万元。
11.2012年至2013年,向某戊挂靠**医药有限公司给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125万余元。向某戊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2%至3%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永顺县城的茶楼等地共计收受向某戊回扣款人民币3万元和两条软壳芙蓉王牌香烟和两瓶五粮液牌白酒。
12.2009年至2016年,谢某某挂靠湖南****药有限公司给永顺县*医院、永顺县**医院销售药品,销售额共计966万余元。谢某某多次找田吉云在销售发票上签字收取药款,每次按发票金额约4%的比例给予田吉云回扣款,田吉云均予以收受。田吉云在其办公室、永顺县城的茶楼等地共计收受谢某某回扣款人民币37.75万元。
13.2012年谢某某意图向永顺县**医院销售“大输液”药品(各临床科室刚需),便找到田吉云商谈此事,田吉云表示同意,并向谢某某提出要分利润,谢某某表示同意。2012年至2017年期间,谢某某挂靠湖南**药业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医药商品销售员蒋某某的名义向永顺县人民医院销售“大输液”药品。谢某某分数次将“大输液”药品的利润人民币102万元交给田吉云。因部分药款人民医院结账不及时等原因,谢某某按照田吉云的要求给其书写了两张共计人民币39万元的欠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医疗设备、器械销售商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和12瓶白酒,为销售商谋取利益的事实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款支付方面为王某甲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甲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田吉云任永顺县中医院院长期间,永顺县中医院决定采购一台彩超机,由王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湖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于2011年10月中标。湖南**公司与永顺县*医院随即签订了关于一台日立彩超机的销售合同,采购金额为180万元,采用融资方式付款。
一个月后,日立**(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永顺县*医院、湖南**公司签订了关于日立彩超机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永顺县*医院分48期向日立**公司支付租金,每期应在指定日期前支付。2012年3月,日立**公司催促王某甲协调永顺县*医院及时付款。迫于资金压力,王某甲于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约田吉云在永顺县城一茶楼见面,请求田吉云及时付款,并将一装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袋子送给田吉云,田吉云予以收受。2012年3月31日,田吉云便签字安排了给日立**公司付日立彩超机的第4期租金。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设备、器械采购中以提前告知采购信息、招投标标底等方式为袁某某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袁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80万元和12瓶白酒。其中索取财物数额为人民币63万元,非法收受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7万元和12瓶白酒。
(1)2011年上半年期间,田吉云因长沙市**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陪同其到长沙市为永顺县*医院申报贷款两人关系较为密切。2011年9月23日,田吉云召开永顺县*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用200万元采购血透机等医疗设备,并向县卫生局等部门递交了申请招标购买医疗设备的报告。2011年10月的一天,田吉云到长沙市出差时在长沙**公司告知袁某某永顺县中医院需采购一批医疗设备,可以交给袁某某做,但要袁某某给予其好处,袁某某答应给田吉云13万元,田吉云表示同意。后田吉云通过电话告知袁某某永顺县*医院准备采购设备的品牌、参数的标底信息,并告知袁某某该批设备准备挂网招标。通过袁某某操作,长沙**公司于2011年11月12日顺利中标。永顺县*医院于2011年11月16日与长沙**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决定采购血液透析机等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99.439万元。2012年8月14日,袁某某在长沙市一招商银行网点取出现金14万元人民币后驾车来到永顺县城,当日晚上袁某某在其黑色别克小汽车上将用一塑料袋子装的现金共计13万元人民币送给田吉云,田吉云予以收受。
(2)2014年春节前,袁某某给时任永顺县**医院院长田吉云拜年时田吉云给其透露农历年后该院将采购一台冲击波碎石机。2014年4月11日,长沙**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中标,当日永顺县**医院与长沙**公司签订了订购合同,永顺县**医院向长沙**公司订购1台体外冲击波碎石机,合同金额为74.8万元。2014年底,袁某某在永顺县城其黑色别克小汽车上将用一塑料袋子装的现金共计7万元人民币送给田吉云,田吉云予以收受。
(3)2015年2月至4月,长沙**公司陆续给永顺县**医院销售了一些小型医疗设备(含器械),金额共计518429.5元。后袁某某于2015年7月的一天主动联系田吉云,在永顺县城其驾驶的黑色别克小汽车上将一塑料袋装的现金3万元人民币送给田吉云,并表明是感谢田吉云的关照,让其在县**医院销售了一些小型医疗设备,田吉云予以收受。
(4)2016年10月的一天,田吉云与袁某某在永顺县**医院散步时田吉云给袁某某透露永顺县**医院将采购一台手术显微镜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采购金额较大,并问袁某某能给其多少好处,袁某某承诺给田吉云送50万元。2016年11月永顺县**医院开会决定购买该批设备的型号、参数后,田吉云便在招标前打电话将该批设备的具体型号、参数等标底信息泄露给袁某某。后经袁某某操作,长沙**公司顺利中标。永顺县**医院与长沙**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393.98万元。袁某某在收到货款后,于2017年9月的一天在永顺县城**宾馆地下停车场将一袋装好的现金50万元人民币送给田吉云,田吉云予以收受。
(5)袁某某为了和田吉云搞好关系,以图给田吉云任职的医院多销售医疗设备赚取利润,于2012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在永顺县城共计给田吉云送6万元现金红包和4瓶国窖1573牌白酒、8瓶天之蓝牌白酒。2014年田吉云父亲去世时袁某某在永顺县**镇送给田吉云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建筑工程商索取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80万元的事实
1.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方面为王某乙谋取利益,通过言语暗示的方式向王某乙索取财物人民币40万元。
2012年1月,永顺县*医院通过招标程序发布永顺县*医院业务综合大楼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经招投标,永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中标,该公司的王某乙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中标后王某乙约时任永顺县中医院院长田吉云到永顺县城一茶楼喝茶,田吉云对王某乙承诺将中医院该项目的附属工程交给王某乙实施,每月给其付款不少于20万元,并采用“要求王某乙赚钱了不要忘记他”的方式向王某乙索取贿赂。得到田吉云暗示后,王某乙为了工程能顺利施工、县*医院及时拨付工程款和附属工程写入施工合同,于2012年2月24日在永顺县****银行取出现金人民币40万元,并用一布质手提袋装好后委托其朋友永顺县*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冯某某送给田吉云。冯某某同意后准备将40万元现金转送给田吉云,因田吉云不在永顺县内,便将该笔40万元现金带回家中保管,直至2012年12月的一天在田吉云家中将该笔40万元现金送给田吉云,并表明是*****公司王某乙送的。田吉云收受后将该笔40万元现金藏匿在其办公室,直至2019年1月8日才将该笔资金存入用永顺县**医院医生杨某妻子欧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卡号尾号0269)中。
经查,2012年3月9日永顺县*医院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在中标通知书的中标范围上额外增加了室外水电安装工程及空调安装工程等内容。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永顺县“**佳园”项目负责人邹某财物人民币75万元,实际获取人民币40万元。
2003年,永顺县启动**医院原老食堂和综合楼的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涉及职工宿舍,因拆迁等原因,一直未能顺利实施。田吉云于2012年5月任永顺县**医院院长后,为推进项目实施,成立了危房拆迁信访积案化解及稳控工作领导小组,田吉云任组长,负责作信访对象的思想化解及稳控等工作。2015年邹某接手**佳园一期项目(永顺县**医院安置工程)后,田吉云在与邹某接触过程中,田吉云向邹某索要一间门面,邹某表示同意。2016年上半年,**佳园一期项目完工前后,田吉云实地查看了邹某给其准备的门面,因对门面位置不满意,遂对邹某提出按市场价75万元换算,要邹某给其75万元现金,邹某表示同意。后田吉云多次催促邹某给钱,因邹某公司资金紧张,邹某决定先给田吉云40万元。2016年6月的一天,邹某安排公司股东田某某将40万元现金送给田吉云,田某某于当日将用一纸盒装好的40万元现金在永顺县城城郊“**岛”附近的公路上放入田吉云驾驶车辆的座位上,田吉云予以收受。后邹某等人因涉嫌犯罪,未再将剩余的35万元送给田吉云。
田吉云在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后,除邹某给予的40万元现金又转手给邹某放贷,王某乙给其的40万元存入用欧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外,收受的其余现金和物品均悉数交给其妻子戴某某(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另案处理)用于投资。
2018年8月,永顺县监察委员会在办理永顺县城镇规划局原局长覃某某受贿案的过程中,发现田吉云利用职务便利,在“**佳园”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非法收受邹某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2018年10月25日,永顺县监察委员会对田吉云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2019年5月14日,永顺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田吉云涉嫌受贿犯罪立案调查,同年5月16日对田吉云采取留置措施。
案发后田吉云妻子戴某某为田吉云退缴涉案款人民币455.161631万元。2019年12月4日,永顺县监察委员会将田吉云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工行卡尾号0459、建行卡尾号7802)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或材料登记表、线索来源的说明、关于永顺县人民医院原院长田吉云涉嫌受贿犯罪的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时间申请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给予田吉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入党材料、任职文件、户籍证明、永顺县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田吉云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中共永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田吉云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忏悔书、借条、欠条、关于田吉云、戴某某赃款退缴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回执、永顺县*医院、永顺县**医院记账凭证及财务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胡某、张某某、宁某某、向某甲、向某丙、向某戊、付某甲、付某乙、何某某、向某丁、袁某某、王某乙、向某乙、李某某、谢某某、王某某、邹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吉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吉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药品销售商、医疗设备、器械销售商、工程建筑商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共计人民币584.43万元,其中索取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45万元,非法收受财物数额为人民币339.43万元。被告人田吉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吉云多次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数额具有索贿情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吉云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其家属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麻宗福
刘 嘉
检察官助理:向剑辉
2020年4月 3日
附件:1.被告人田吉云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永顺县监察委调查卷112册,检察证据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该案共退缴涉案款人民币455.161631万元,已缴存至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账户(账号430015120730********);田吉云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被永顺县监察委冻结(工行卡卡号62220219150********、建行卡卡号62270030401********),账户余额分别有人民币242172.97元、47848.56元,共计人民币290021.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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