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启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16〕815号

被告人田启,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田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2月5日被安徽省涡阳县曹市派出所抓获,2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启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2016年8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2016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6年5月18日、2016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31日,被告人田启在未取得“**广场”项目开发权的情况下,以宿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姚某某、朱某某签订“**广场”项目建筑工程大清包协议,收取姚某某合同保证金9万元,该工程一直未能开工。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田启谎称“**苑”项目由宿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姚某某签订“**苑”项目建筑工程大清包协议,收取姚某某合同保证金25万元。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田启在未取得“**广场”项目开发权的情况下,以宿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邓某某签订“**广场”项目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收取邓某某合同保证金35万元。

以上,被告人田启共收取姚某某、邓某某合同保证金69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及转借他人。

2016年2月5日,被告人田启在涡阳县被涡阳警方抓获,当日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同年2月10日,田启被移交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侦中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工程合同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耿某某、聂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启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徐桂萍

检  察  员:宋  姝

2016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启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补查卷贰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