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田四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号楼**单元**室,2003年8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四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至2020年1月3日,吸毒人员闫某甲多次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田四虎2万余元用于****。每次向其购买毒品200元、300元、400元不等的零包冰毒,有时因钱凑不够出现少20元、10元、5元的现象或一天多次转账的现象,以每次购买400元计算,闫某甲至少向田四虎购买50次,其中包括闫某乙和闫某甲共同购买冰毒2次。
2.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10日,吸毒人员司某某分三次五笔向被告人田四虎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田四虎毒资2597元(转账统计:2019年8月14日转3笔共298元;2019年8月18日转1笔共299元;2020年1月10日转1笔2000元)购得冰毒用于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相关图片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司某某、闫某乙、闫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田四虎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四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恒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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