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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孟林盗窃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田孟林,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寨**,住泉州市丰泽区**路**号一楼出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2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孟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田孟林到本区**村**号出租房,溜门入室,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际,将周放在床上枕头边的一部价值217元(人民币,下同)的玫瑰金色OPPO A57手机盗走。

2.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田孟林到鲤城区**街**栋,溜门进入**室住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价值333元的金色华为荣耀6X手机盗走。

3.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田孟林到本区**路**号**手肉夹馍店,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入口收银台桌子上的一部价值267元的红色OPPO A1手机盗走。

4.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田孟林到本区**路**巷**号,溜门进入4楼出租房,趁被害人文某某熟睡之际,将文放在床头柜上手提包里的一部价值1167元的黑色苹果7P手机盗走。

5.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田孟林到本区**社区**号,溜门进入1楼出租房,趁被害人的日某某熟睡之际,将的日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价值1167元的黑色苹果7P手机盗走。

6.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田孟林到鲤城区**街**号**扁食店,将被害人赖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价值100元的银色魅族魅蓝NOTE3手机盗走。

7.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田孟林到本区**街道**社区**号住宅,溜门入室,趁被害人马某某熟睡之际,将马放在卧室沙发上的一部价值467元的蓝色华为畅想9手机盗走。

8.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田孟林到本区**路**花苑**号**茶行店,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冰柜上的一部价值393元的红色OPPO A1手机盗走。

9.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田孟林到本区**路**号**电器店,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际,将吴放在身边的一部价值367元的金色华为麦芒6手机盗走。

10.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田孟林到本区**路**号住宅,溜门入室,趁被害人叶某某熟睡之际,将叶放在二楼卧室沙发上一部价值260元的玫瑰金色OPPO A59S手机盗走。

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区**路**号一楼出租房将被告人田孟林抓获归案,并缴获上述十部赃物手机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田孟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裁定书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文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孟林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被告人田孟林辨认作案地点等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视听资料:奇明电器店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孟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部分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孟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孟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孟林的部分盗窃行为是入户盗窃,且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孟林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均被追回并由被害人领回,相应减轻被告人田孟林行为的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田孟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孟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孟林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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