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田孟涛,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0月7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孟涛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利川市**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利川市人民政府签订《利川市**国际旅游度假中心建设项目投资合同》,该公司通过正规程序征收**乡**村**组的土地。2016年3月3日,被告人田孟涛与**村委会签订退包协议。后田孟涛多次以失去土地、无经济收入要求承包**国际相关修建工程,因其不具备资质被**公司拒绝。2019年4月6日,田孟涛出狱后,再次向**公司提出揽取相关工程和给付4000元“工资”等要求。**公司一直未满足其要求,田孟涛自2019年4月13日以来,多次采取堵工的方式阻碍**公司正常施工,以此作为威胁要求**公司支付4000元“工资”、给其借款人民币5万元、承包天湖国际相关修建工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3日13时许,田孟涛以自己未得到土地补偿款为由用铲车堵住**国际大门,阻止施工方施工。在某某某等人的劝说下,田孟涛于次日12时许将铲车挪开。
2.2019年4月17日7时许,田孟涛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方式堵住天湖国际大门,造成道路堵塞半日,工程车无法进入工地,**派出所出警后田孟涛将铲车挪开。
3.2019年4月20日,田孟涛以索要4000元“工资”和要求恢复土地为由,驾驶铲车将**国际施工现场堵塞,致使水泥罐车无法进入工地,该工地无法施工。
4.2019年5月19日7时许,田孟涛见自己的要求未得回复,再次驾驶铲车将该工地施工现场大门堵住,致使水泥罐车无法进入工地,**公司无法浇筑房屋面板混凝土。为正常施工,该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被迫向田孟涛支付4000元“工资”。
5.2019年8月4日,田孟涛为向**公司承接河堤修建工程,以土地权属未搞清楚为由,对河堤施工现场进行阻工,致使挖机无法施工,**派出所出警后田孟涛才离开。
6.2019年8月22日,田孟涛得知河堤工程复工,再次阻止挖机施工,其得知施工方暂停施工后才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堵工照片、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利川市**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利天旅[2019]5号文件、关于**国际旅游度假中心(一期工程)村民阻工施工损失的函、领款单、工程承包合同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章某某、秦某某、某某某、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田某甲、陈某甲、文某甲、张某甲、田某乙、杨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钱某某、文某乙、陈某乙、黄某某、刘某丁、刘某戊等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田孟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孟涛多次借故生非,强行索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孟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家柳
检察官助理:牟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孟涛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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