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田宇,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4********,汉族,大学本科,盱眙县**镇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报账员,住盱眙县**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田宇曾因赌博,于2016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盱眙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春成,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盱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宇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田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宇,听取了被告人田宇及其辩护人朱春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田宇在任盱眙县**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路办)报账员期间,利用其担任**农路办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多次以“工资”、“维修费”、“养护费”等名义开具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支票的方式从**农路办挪用公款共计1014500元用于赌博活动或者个人日常支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中被告人田宇用于在LBET网站(网址www.lbeti.com)赌博共599752元,与他人以“斗牛”形式赌博共104900元;其个人日常使用支出30984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2000元,全部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用于赌博。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2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1990元用于赌博,1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3)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6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4)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6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1500元用于赌博,45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5)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10000元,全部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用于赌博。
(6)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1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7)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17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7000元用于赌博,1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8)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2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9)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20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19700元用于赌博,剩余300元现金放在身上。
(10)2019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30000元,与上午的300元共303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18293元用于赌博,其余12007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11)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20000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
(1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30000元。与当日另外挪用的20000元共50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20000元用于赌博,3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13)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50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49700元用于赌博,其余3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14)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45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4800元用于赌博,其余402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15)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46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29754元用于赌博,其余16246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16)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45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18000元用于赌博。其余27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其中15695元购买金项链(含吊坠)1条。
(17)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48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47800用于赌博,其余2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18)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35000元,其中34900元当晚用于和陈某甲、黄某某等人“斗牛”赌博,1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19)2019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以“维修费用”名义开具转账支票从**农路办挪用公款200000元至其朋友陈某乙银行账户,后将上述公款再转至本人银行账户内,其中1996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内用于赌博,其余4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以“养护费用”名义开具转账支票从**农路办挪用公款150000元至其朋友衡某某银行账户,后将上述公款再转至本人银行账户内,其中50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内用于赌博,50000元用于归还24日晚欠陈某甲的赌债,20000元用于当晚和陈某甲、黄某某等人“斗牛”赌博,3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3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2)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45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33000元用于赌博,12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3)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45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39000元用于赌博,6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4)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450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41223元用于赌博,3777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5)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田宇利用职务之便从**农路办挪用公款47500元,转入LBET网站提供的账户6392元用于赌博,41108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20年1月7日,**农路办负责人杨某某发现上述公款被田宇挪用并要求田宇回单位说明情况,后田宇失联。2020年1月8日,田宇家人代其上缴10万元赃款至**农路办账户。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田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田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盱眙县监察委员会从陈某乙处扣押了田宇用挪用公款钱购买的项链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项链(含吊坠)一条;
2.被告人田宇个人信息、报销凭证、劳动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工资表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田宇的供述和辩解;
5.田宇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零钱截图、LBET网站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永辉
检察官助理 刘宏伟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宇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项链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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