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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家伟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38号

被告人田家伟,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现住原籍。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家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田家伟驾驶陕A****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安区西甘村村口时,将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董某某、惠某某碰撞,造成董某某、惠某某受伤。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2日死亡。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3日死亡。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董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惠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田家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董某某、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警登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法医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家伟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家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家伟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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