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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家凤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田家凤(化名何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家凤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10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80年,被告人田家凤与被害人魏某甲(男,殁年43岁)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魏某甲长期对田家凤实施家庭暴力。1999年8月,田家凤带着儿子魏某乙到枝江市**市场贩菜谋生。

2000年2月2日下午,魏某甲父子等人将田家凤接到魏某甲的大哥魏某丙家中吃饭。晚饭前,因田家凤不同意与魏某甲回家而遭到魏某甲殴打。当晚10时许,魏某甲饭后欲离开魏某丙家,走到大门口时,田家凤欲趁魏某甲醉酒之机对其进行报复,遂先后使用小铁锹和劈柴连续击打魏某甲头部,致魏倒地。魏某丙等人闻声来到屋外,见状要田家凤将魏某甲送到医院救治。田家凤遂与魏某乙用板车将魏某甲拖往医院,途中发现魏某甲已死亡,二人继续向前拖行至江口镇清明湖村三组,将板车停在路边休息时,板车滑到路边坡下翻倒,将魏某甲压住,田家凤见状遂与魏某乙离开。案发后,田家凤潜逃至湖北省丹江口市,以何某某的身份与他人共同生活。经鉴定,被害人魏某甲系头部受钝性物体打击造成多发性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导致急性脑机能障碍而死亡。

2019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将被告人田家凤抓获归案。被告人田家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劈柴等物证及照片;2.刑事报警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魏某乙、魏某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枝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田家凤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家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家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欲晓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家凤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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